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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只有试用期时间,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合同吗?
案例: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某贸易公司,经过几轮面试,最终获得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工资为 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刚工作至两个月,公司发现小王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
本案中,公司并未与小王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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